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4/29 07:09:15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