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案情内容(1)、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5/14 06:27:37

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
案情内容
(1)、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 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3)、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4)、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
(5)、泸州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 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
2、本案例中涉及到了哪几项法律?
3、你对该事件怎么看?结合本课所学知识,可以从法律角度谈,也可以从道德角度谈.不超过1000字.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心里态度.我国刑法中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以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里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立案要件为:(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只有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梳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而李三并不是要杀邻居小伙,所以不能算是主观行为,从而不能判定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因此,判处死刑有些严重,二审法院应撤销一审判决,应当综合全部案情,结合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四个要件和案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