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5/07 04:55:58

公诉环节如何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编者按: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探索有益于当事人的新举措,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不断具体化.本版特选编4篇经验文章,供广大读者交流探讨.
  提高相对不诉的适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提高相对不诉适用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相对不诉权是司法机关非犯罪化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处分权,是当前各国将轻微刑事案件终止在检察环节,不提交法庭接受审判机关审判的一种主要诉讼手段.这项权能在很多国家广泛存在,并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我国也不例外.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检察官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占受案总数的40%、荷兰在2000年移送起诉的案件,由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占50%,而我国检察机关使用相对不起诉处理刑事案件数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悬殊.以安庆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轻刑罚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仅占受案总数8%左右,还包括存疑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
  提高相对不诉的适用可以取得相对较好的社会效果.这些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如被判刑,易与长刑期、无期徒刑罪犯交叉感染;如移交审判后又被判缓刑则与相对不起诉法律后果差别不大,相反还失去了罪犯因法律对其彻底从宽而产生的感恩和真诚悔罪的社会效果.因此,提高相对不起诉适用比例是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是对具备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老年人犯罪案件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非犯罪化处理的理智选择.
  是否起诉要符合法律程序
  宽严相济是我国根据近期治安形势提出的刑事政策.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政策与法律起着不同的重要作用,政策指导法律的实施,但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因此起诉、不诉及暂缓起诉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这一点在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已体现.当然,我们在贯彻这一刑事政策时,需严格把握尺度,注意不要滥用不起诉权.
  审查起诉工作要体现宽与严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解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与严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相辅相成,必须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防止一个倾向掩盖另一个倾向.其实质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给予宽严的体现.
  当前我们检察机关首先要依照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两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这类犯罪案件在检察环节上要严格依法办案,在程序上体现快,在实体上体现严,公诉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公诉引导侦查的方式,提前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情况,尽力在最短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把好案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