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共犯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5/07 02:42:38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共犯

□韩琼 [案情] “黄牛”姚某利用颜某担任某交巡警支队高速三中队负责人,负责查处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职权,事先提供违章超员、超载的车辆信息给颜某,在超员、超载车辆经过某收费站匝口时,颜某故意不履行职责,对违章车辆不检查直接予以放行或查处后不处罚、减轻处罚,事后由“黄牛”姚某从车主那里收取好处费,再按一定比例分成.[评析] 以上案例涉及滥用职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对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认识不同,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理由是如果法律没有对具体的身份犯有相应的规定,就不能随意认定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贪污犯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而刑法分则对滥用职权罪,并未像贪污罪那样规定,且至今没有相关的解释.因此滥用职权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总则共同犯罪的理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存在共同犯罪.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只要具体的行为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无论从依法办事,还是打击犯罪,都应认为非身份犯与身份犯之间存在滥用职权罪的共犯.至于何种为滥用职权罪,何种为其他犯罪,则根据主犯的身份来认定具体的犯罪.如果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则按非身份犯定罪量刑;如有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行为起支配作用,则应以有身份者确定共同犯罪性质.本案中,颜某与姚某的犯罪行为可分为四个环节:共谋—扣车—索要钱财—分赃.在这四个环节中,警察颜某的不依法行政行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其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非转让性,是非身份者不可能实施的行为.若没有颜某的行为,姚某的后续行为无法实施,也正是车主基于对颜某行为的信任,姚某索要财物的行为才能得逞,故本案应以颜某行为的性质来定,也应定滥用职权罪.(作者单位:泰州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