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县衙除了县官办公,是否是县官居住场所?审案是县令审吗?县尉负责审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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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候县衙除了县官办公,是否是县官居住场所?审案是县令审吗?县尉负责审案吗?

县衙的规制和机构
衙门,是唐代以来官府的统称.清代县级官府自称县署、公署或县治,俗称县衙.它是封建统治者在基层的代表——县官行使权力,也是县级官吏办理公务的地方.即所谓“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是三者常相为用也.”〔48〕可见,衙门在官吏施政中所起的作用是多么重要.
衙署的设置是有规制的.为显示等级差别,各级官员衙署的建筑结构包括油漆彩绘都有严格的规定和区分,不得逾越.清代规定,“各省文武官皆设衙署,其制,治事之所为大堂、二堂.外为大门、仪门,大门之外为辕门(仅武官有之——笔者注),宴息之所为内室、为群室,吏攒办事之所为科房.”《大清津例·礼律》甚至对各级府第厅堂的间架结构及木构件绘饰也作了详细规定.笔者以现存清光绪内乡县衙的建筑布局和河北保定的清代直隶总督署、河南南阳府衙的建筑布局相对照,并与收集来的数十张清代县署图相印证,从而看到,清代各级地方衙门尽管占地面积、建筑规模有所不同,但中轴线上的规制都是一样的.中轴线以外的建筑则比较灵活.鉴于本文主要是研究县官制度,故归结县衙的建筑布局原则是:
清代县衙的建筑布局同其他衙署一样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其一是堪舆学说的制约,具体建筑物随八卦方位图的含义而占位,不可随意变更而遭禁忌(内乡县衙大堂暖阁顶棚中心绘八卦太极图,就说明其设计依据是八卦图).其二是受皇家建筑布局、规制的影响,主体建筑均布置在中轴线上,且不能追求奢华.〔50〕具体讲,县衙的建筑规制大致可以概括为:
1.建筑群座北朝南.主体建筑均集结在一条中轴线上,自南向北建照壁、大门、仪门、戒石坊,坊左右为六房,主体建筑有大堂、二堂和三堂,并配以相应的厢房,是长官及所属人员办公之所在.其佐贰官、属官均在东西副线上.
2.“左文右武”.六房的位置均在大堂前,按左右各三房,东列吏、户、礼、西列兵、刑、工,然后再分先后,吏、兵(分别代表文、武官——笔者注)二房为前行,户、刑二房为中行,礼、工二房为后行.如有增设也不打乱这个格局.
3.“前衙后邸”.各县衙门均以大堂、二堂为知县行使权力的治事之堂,形成前衙.二堂之后则为内宅,是县官办公起居及家人居住之处.
4.监狱居南.各县衙门监狱均设于大堂西南仪门之外(坤位),俗称“南监”.
然而,当主持建设衙门的长官品级和所处衙门厅堂规制不符时,其厅堂大小以实职为依据,并不因某一长官级别较高,就说某衙门为某品衙门.如现存清光绪内乡县衙大堂虽为五间,但它以明次三间为堂,梢间与次间之间有硬山相隔,梢间辟为夹室.形成“明三暗五”式建筑,这是为了烘托大堂的威严高大而采取的暗处理手法.内乡县衙大堂和南阳府衙大堂虽同为五间,但南阳府衙是以五间为堂.所以内乡县衙大堂五间,既不能视为五品衙门,又不能视为按七品县衙逾越.加之,知县章炳焘(同知衔,五品官)兴建县衙后尚有七品、四品官仍在此办公,故内乡县衙说到底是县衙,而不是五品衙门.
清代的县署衙门除了有严格的建筑规制外,其署内职官编制和实际办事人员分佐贰官、属官、佐杂、三班六房和幕友、长随等人员,他们既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以进行着正常的工作运转.其县署的职官没置和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县设长官一人,正七品,主一县之政,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并聘请幕友为其参谋顾问.
佐贰官,县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无定员.分掌粮马、户籍、征税、缉捕诸事,各设专署办公,称县丞衙(廨)、主簿衙(廨),各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据《清史稿·职官三》载,全国1358县,仅设县丞345人,主簿55人.清内乡县未设县丞、主簿佐贰官.
属官,典史,未入流,掌稽检狱囚.清代一般县份不设县丞、主簿佐贰官,而由典史兼领其事,因掌治安刑狱,故(沿元制)习称典史为县尉,设专署办公称为典史衙(廨)、巡捕衙或捕厅署,有攒典一人协助办事.
儒学教谕(正八品)、训导(正九品)各一人,“掌训迪生员及学政各事.”
巡检司巡检(从九品),设于县境边远要害地方,“掌捕盗贼,诘奸宄”.元、明、清内乡县均在西峡口设巡检司.
杂职官,各县均设有医学、阴阳学、僧会司、道会司.
此外,还有驿丞(掌邮传)、闸官(掌河闸启闭事),税课大使(掌典商税)、县仓大使(管仓庾)、河泊所官(掌收渔税)等均视事而设,也属未入流之杂职官.〔51〕
六房.县衙的职能办事机构沿明之制,一般称为六房或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是中央朝廷六部之缩影.但清代县署之六房,只是习称、概称,其实是以六房为主,多有增设.据清康熙《内乡县志·公署》载,内乡县署于吏、户、礼三房下设铺长房,又于兵、刑、工三房下设承发房,而成为八房.光绪时,除六房之外,又设仓房、库房办公处、承发房等,办事机构增至十房.其各房的职能是:吏房,掌吏员选用,乡绅丁忧、起复,在外省做官各事;户房,掌户口管理,征税纳粮,灾荒赈济等事;礼房,掌兴学、科举、教化、旌表、礼仪、祭祀、节庆等事;兵房,掌兵差、民壮、考武、治安等事;刑房,掌破案侦缉、堂事笔录,拟写案牍、管理刑狱诸事;工房,掌工程营造,起盖衙门等事:铺长房,掌邮传及迎送官员之事;承发房,应办各种公文信札,皆由此房挂号,又分发各房转办;仓库积储粮食,库房积储财物.〔52〕其职权无一不是在知县的主持监督下,由各房办理具体事务.
六房办事人员,按《清会典·吏部》卷12载,“外吏之别四,一曰书吏,二曰承差,三曰典吏,四曰攒典”,四种名称,以府州县之吏通称“典吏”.府州县首领官、佐贰官、属官所属之吏为攒典.而各房之头目,或称经承,或以各房之名冠之,称为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六房”书吏一般为十余名,不超过二十人.他们不是官员,没有品级,或“选于民而充之”“役五年而更”〔53〕(也有纳粟争充的).他们是衙门的文职办事员,靠领取纸笔费、抄写费和饭食费作为维持生计的来源,还可获取各种陋规,以补收入之不足.他们熟悉民情,精通律例,懂得公文格式和官场决窍,擅长处理衙门的内部事务,掌握着衙门的实权,甚至造成一种危害,利用其在官府的特殊优势,事无空过,动笔即索,以平衡身在官府但政治前途被堵、经济待遇低微的心理.〔54〕
三班衙役.即皂、壮、快三班.是州县衙门一个庞大的阶层,最低级的组织.一般来说,皂班值堂役,快班司缉捕,壮班做力差,其实也没有截然分开,皂、壮二班共负内勤、站堂、行刑、警卫、呵道等责任;快班又分步快和马快,专管缉捕.所谓“三班衙役”,也只是个概称,实际上也不只三班,除了皂、壮、快三班外,还有民壮、弓兵、粮差、门子、禁子、厨夫、伞扇轿夫等,也属于这个阶层,他们是衙门的役使人员,也是广义的吏员,由衙门额定工食银,县官与百姓的联系必须依赖“吏”,“吏”是官民交接之枢纽”,〔55〕最基层的“执法人员”,人民正是从衙役的活动中感受到国家权力的存在和知县的威严.
清代州县长官同其他官署一样,普遍使用着两种人,一种叫师爷,一种叫长随,做为自己的智囊、心腹和随从.
师爷,亦称幕友、幕宾、西宾、西席,县官称其夫子或老夫子.现存内乡县衙就有一个院子叫“刑钱夫子院”,在一般县份,不管有几个师爷,钱谷,刑名师爷是必有的.
长随,也称长班,是县官普遍使用的家奴、家人,但他们不是那种没有人身自由的奴婢,而是专门投身衙门以当奴仆为职业的人,他们与县官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人身依附性不强,并可以自由地择主,今日同李官一起上任,明日又可投奔张某衙门;他们的职责是帮办公务,不同于伺侯主人生活起居的奴婢,其从事的公务主要有门上、司印、签押、司仓、跟班、值堂、书启、呈词、执贴、传话等.长随与幕友、书吏、衙役在职责上的区别是,幕友在署内核议批拟,书吏在六房办理文稿,衙役做力差,而长随则在官、幕、吏、役中往来传达,“安排”事务,是地方官的贴身心腹.〔56〕
关于衙署的职官设置和吏役人数,例有编制,清代规定,“凡内外官衙门官有额定数,多添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只杖一百徒三年”.〔57〕对于吏役滥设者,主管官也要受处分.
然而,虽律例条文那样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衙门人数也往往超编.据道光七年(1827年)直隶总督那彦成奏请清廷批准,裁减清退全省吏役23900名,并规定今后州县衙门吏役不得超过80名,其余一概斥退,编入里甲当差.〔58〕而实际上这个定例仍难实行,清代中央规定各县民壮就有50名.据清同治《内乡通考》记载,时,内乡县设知县一人,属官典史、教谕、训导、巡检各一人,其他役杂如三班衙役、伞扇轿夫、门子、禁卒、厨夫等109人,加上未计的医官、阴阳生、志书未载的书吏、师爷和仵作(验尸的医生)、稳婆(验女尸的医生)、官媒(女役)等,内乡县署内的实际“工作人员”,达150人以上,由此可见一班.
注释:
〔1〕〔13〕《历代职官表·概述》.
〔2〕《清史稿·职官志三》.
〔3〕参见《雍正朱批谕旨》,见《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
〔4〕见刘子扬著《清代地方官制考·各省府州县官缺一览表》.
〔5〕〔7〕《清会典·吏部》卷10.
〔6〕参见冯友兰《三松堂自序》.
〔8〕康熙《内乡县志·职官志》.
〔9〕据现存于内乡马山口镇的清宣统汪继祖德政碑.
〔10〕《大清律例·吏律·官员赴任过限》.
〔11〕〔17〕〔36〕民国《内乡县志·职官志》.
〔12〕《清世宗选贤任能述论》,见《历史档案》1985年第2期.
〔14〕大堂题记为:大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二月十七日卯时立,钦加同知衔(正五品)知内乡县事会稽章炳焘重建.
〔15〕见《政法论坛》1990年第4期,张晋藩《中国古代惩贪治吏的历史借鉴》.
〔16〕见《文史哲》1991年第2期,鹿xū@④慧《中国古代县官制度沿革述略》.
〔18〕《东华录》康熙34年.
〔19〕《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6.
〔20〕〔21〕《清史稿·舆服二》.
〔22〕《清史稿·舆服四》.
〔23〕〔24〕《清会典·吏部》卷11.
〔25〕参见《燕京岁时记》.
〔26〕《朱元璋系年要录》.
〔27〕《日知录·奔丧守制》.
〔28〕转引自《历史大观园·清朝严密的教化制度》1994年第10期.
〔29〕抄自清道光《六安州志》.
〔30〕参见《清会典·吏部》.
〔31〕康熙《内乡县志·建置》.
〔32〕《清会典·刑部》卷53.
〔33〕〔56〕参见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34〕〔35〕《清会典·刑部》卷56.
〔37〕转引自《光明日报》赵秀玲《古代县政管理的特点与启示》.
〔38〕〔39〕参见《清会典·户部》卷18.
〔40〕《清会典·户部》卷19.
〔41〕清同治《内乡通考·职官考》.
〔42〕〔43〕〔44〕〔45〕《清史稿·选举志·考绩》.
〔46〕据现存于内乡县衙的“募化碑”和“典重引年”匾额记载.
〔47〕参见《清会典·吏部》卷11.
〔48〕明成化《内乡县志·创设志》.
〔49〕《清会典·工部》卷58.
〔50〕〔58〕参见黎仁凯、衡志义等《清代直隶总督及总督署》.
〔51〕以上参见《清史稿·职官志三》
〔52〕参见台湾《新竹县志》及《清代直隶总督和总督署》.
〔53〕《清会典·吏部》卷12.
〔54〕参见吴吉远《古代社会的吏员》,《文史知识》1993年第9期.
〔55〕梁章钜《退庵随笔》.
〔57〕《大清律例·吏律》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溪加鸟
@②原字为澜右半部加鸟
@③原字为礻加侵去亻
@④原字为讠加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