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及其趋势,麻烦详细一点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5/05 08:07: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及其趋势,麻烦详细一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在理论上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调整.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在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制化.
  三、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再调整的主要内容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
  1.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的权威.
  恩格斯曾指出:“集权是国家的本质、国家的生命基础,而集权之不无道理正在于此.每个国家必然要力求实现集权,每个国家,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共和政体止,都是集权的.美国是这样,俄国也是这样.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要集权,联邦制国家需要集权,丝毫也不亚于已经发达的集权国家.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恩格斯,1842)中国正处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不仅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而且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任务也十分繁重.为了实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中国需要一个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这就需要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的权威.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一切工作都会涉及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地方应服从中央,局部应服从全体,因地制宜应服从集中统一,不如此,就会发生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和山头主义.”(邓小平,1954)针对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邓小平进一步明确指出:“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步.没有这一条,就是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不能搞违背中央的‘对策’.……我们要定一个方针,就是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深化改革.”(邓小平,1988)
  2.必须把纵向权力关系调整与横向权力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在政府体系内搞权力下放.
  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权力高度集中,不仅仅是纵向权力的高度集中,也包括横向权力的高度集中.因此,要克服权力高度集中的弊端,不能仅仅调整纵向权力关系,还要调整横向权力结构,并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否则,必然重新陷入“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之中.对于这一问题,邓小平在总结中国以往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经验教训时指出:“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邓小平,1980)鉴于历史上的这一经验教训,我们今天绝不能穿新鞋,走老路,而必须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把纵向权力关系的调整与横向权力结构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构建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结构体系.为此,必须实行党政分开,将属于政府的权力下放给政府,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使政府管好其职权范围的工作(邓小平,1980);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把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真正归还给企业;必须实行政事分开,将事业单位管理的自主权归还给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政社分开,把社会管理的自主权归还给社会.只有将这些权力关系理顺了,才能为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奠定坚实的基础.1998年,中国中央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就是将纵向权力关系的调整与横向权力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将属于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权力,交给了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将该由地方办的事情交给了地方,从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扩大地方自主权,加强地方民主政治建设.
  过去,许多人对地方自主权的科学涵义缺乏正确的理解,认为扩大地方自主权,就是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这种认识不仅是片面的,也是危险的.因此,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权力的主体.因此,扩大地方自主权,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这是地方自主权的首要涵义,是第一位的.第二,由于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因此,扩大地方自主权,自然包括扩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第三,以前两项为基础和前提,扩大地方政府在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权限,以便使其在法律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如果把扩大地方自主权的改革简单地等同于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那就有可能导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本末倒置,甚至使下放到地方的权力偏离社会公共利益的轨道,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干预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中国扩大地方自主权的改革在基层有了新的进展.1998年11月4日,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1999年,广东省深圳市大鹏镇实行竞选镇长,使地方民主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可以预计,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向前推进,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主权必然会不断扩大.
  4.在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实现地方均权.
  中国地广人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这是客观事实.但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赋予不同地方以不同的权力.在中国,只有两类地区情况特殊,一是实行“一国两制”的港、澳(包括不久将来回归祖国的台湾)特别行政区;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除了这两类地区之外,其它地方都应实行地方均权.
  所谓地方均权,即同级地方政府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力.这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都要求主体的地位平等,权利均等.否则,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公平、公正、平等原则就无从实现.许多国家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同级地方地位平等,权利均等.这对我们也是有借鉴意义的.因为中国正在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赋予同级地方以不同的权力,那么,就必然会造成不平等的竞争,不仅会继续扩大地区之间的差别,而且会在调动一部分地方积极性的同时,压抑另一部分地方的积极性.这对于实现各地经济的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薄贵利,1997)
  5.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制化.
  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是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依法明确规定.中国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虽然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比较原则、比较笼统,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因此,通过修改《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是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法制化的基础和前提.在这一基础和前提下,中央和地方都应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对于违背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纠正.只有真正实现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法制化,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才能协调稳定,也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