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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英国的司法审查之诉[1]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6/17 04:32:19 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英国的司法审查之诉[1]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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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司法审查虽然只是英国公民权利救济体系中的一部分,但却是日益重要和专门化的司法救济手段。作为普通法国家,英国司法审查之诉在审判组织及管辖、司法审查范围、司法审查理由、当事人、证据、审理程序、救济方式及裁判种类等方面均有着自身的特点,其中不乏值得我们学习和思考的经验。

关键词: 英国/司法审查/诉讼

一、司法审查在英国公民权利救济中的地位

(一)英国司法审查之诉的含义

英国司法审查之诉是指对如下事项合法性进行复审的诉讼:(1)法规;或者(2)与履行公共职能相关的裁决、作为或不作为。如原告寻求义务令(mandatory ordere)、禁止令(prohibiting order)、撤销令(quashing order)或者根据《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0条(限制某人担任其无权出任的任何职位)的禁令,则须运用司法审查程序;如原告寻求宣告性裁决(a declaration)或者禁令,则可运用司法审查程序。此外,司法审查之诉还可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诉讼(注:参见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54章第54.1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79页。)。

(二)英国司法审查在公民权利救济体系中的地位

英国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得到救济:(1)部长。公民权益受行政机关侵害时向部长申诉,主要针对地方政府的行为。(2)议会。公民由于行政活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本选区议员促使部长注意,也可由议员在国会中提出质问或提议进行辩论,对于重大问题,议会可以通过决议成立调查法庭。(3)行政裁判所。在很多情况下,由议会通过法律成立一些特别裁判所,受理某一类由行政活动所引起的特定争议。这些裁判所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和行政机关联系,在活动上保持独立性质。(4)普通法院。英国人认为普通法院是公民和自由最可靠的保障。方式有三:一是提起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即民事诉讼;二是上诉,这适用于制定法有明文规定时;三是司法审查,请求高等法院根据他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具有的监督权对后两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是普通法上的制度,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制度,不需要制定法上的授权。(5)议会行政监察专员(ombudsman)。这是法律外的救济手段(注:详见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8章"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第131-133页。)。另外,英国加入欧盟以后,英国公民对行政机构以及英国政府的行为不服,还可向欧洲法院、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或起诉。

可见,在英国,面对行政机关的侵害,英国公民可选择的救济途径有很多,既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也有法律外的途径,既有行政上的救济也有司法救济,既有国内救济还有域外救济,但正如英国人对普通法院的尊崇一样,司法救济是所有救济中最主要最重要的制度,而在三种司法救济方式中,司法审查则是重要的一环。尽管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由来已久,而且迄未终了,但其对于公务行为所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一种非专业化的基础性救济,在现代行政日益专门化的今天,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专门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显然是英国行政法领域中司法救济的核心[1]。而且,随着英国司法制度不断改革,不同救济的起诉方式及程序日益简化和统一,司法审查之诉的启动和进行也日趋便利(注:由此也可以看出,英国司法审查之诉并非完全等同于我国的行政诉讼,而只是英国法院针对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救济的一部分。)。
二、审判组织及管辖

(一)英国法院结构简况

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都有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而且英国法院的结构比较复杂,并非完全垂直的金字塔式结构,一般按案件标的和诉讼性质确定管辖权。因此,英国法院的分级不完全是为了确定法院的管辖,更主要的是为了确定不同级别法院的判决的拘束效力,以便建立起复杂的遵循先例的体系。就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而言,法院的层级是这样排列的:

第一级,是欧洲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简称ECJ);
第二级,是上议院;
第三级,是上诉法院;
第四级,是高等法院;
第五级,是皇家法院、郡法院、治安法院[2]。

(二)司法审查管辖

据《英国民诉规则》第54章54.1(2)(g)及其诉讼指引以及《1981年最高法院法》第31条可知,司法审查由属于高等法院后座分庭(法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