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周岁的甲应13岁的乙邀请,为乙实施的入室盗窃行为防风,因乙对盗窃不负责任,故甲应以间接正犯论处.这句话对吗.如果不对应该怎么改?

来源:学生作业学帮网 编辑:学帮网 时间:2024/04/24 05:12:01

17周岁的甲应13岁的乙邀请,为乙实施的入室盗窃行为防风,因乙对盗窃不负责任,故甲应以间接正犯论处.这句话对吗.如果不对应该怎么改?

你好,我个人认为,这句话不对.
首先,甲作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乙(13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邀请而一同去盗窃,那么不可能认为甲对乙有强制或者哄骗,而致使甲成为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成立关键在于“利用了工具”,而这种工具一般被认为利用无刑事是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利用不知情、善意的人进行犯罪.此案绝对不符合间接正犯.
其次,甲作为乙的帮助犯,应当认定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应当在盗窃既遂(入室既遂)的罪名上成立共犯,依照三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成立罪责来逻辑推定,甲、乙都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上满足了条件,但是到达有责性时,只有甲满足,乙因为刑事责任能力不足而不满足,故而乙不对盗窃结果承担责任,而甲作为帮助犯共犯,依然要为结果承担责任.